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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法律法規(TWFLFG)
提供單位
    福建省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


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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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規名稱】軍事審判注意事項(臺灣)
【法規類別】刑事訴訟法及關系法規
【主  題】軍事、 司法行政
【正  文】軍事審判注意事項
一 (審判長之職權)審判長對于軍事法庭之關閉及進行審理案件有指揮之權,軍事法庭

  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。;
二 (制服)軍法人員出庭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。
三 (審判時所用語言)軍事法庭為審判時應用中華民國語言。被告及證人鑒定人等如有

  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,由通譯傳譯之。
四 (受命審判官之指定及其職權)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起見,得就參加審判之軍事

  審判官指定一員為受命審判官,于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搜集調查證據。
五 (公判庭之組織)審判期日應由審判長、審判官、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。
六 (被告及辯護人之出庭)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,被告不到庭者,不得審判。軍事

  審判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,不得審判。
七 (期日審判秩序)審判期日進行審問秩序如下:㈠ 點呼被告入庭。㈡ 書記官朗讀案
  由。㈢ 審判長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訊問被告后,請軍
事檢察官陳述起訴  意旨
,繼調查本案事實后,命被告辯認證據或對質。㈣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  
為證據者,應向被告宣讀,如被告不解其意者,應告
以要旨。㈤ 訊問證人或鑒定人  ,應分別命具結宣誓,在具結宣誓前,應告以具
結宣誓之義務
及偽證之處罰。㈥ 參  與審判之陪席審判官得于告知審判長后,訊問被告或證人
、鑒定人。
八 (調查證據畢辯論之次序)調查證據完畢命開始辯論。其次序如下:㈠ 請軍事檢察 
 官論告。(軍事檢察官起立論告)㈡ 諭知被告答辯。㈢ 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。㈣
  訊問被告有無最后陳述。㈤ 宣告辯論終結。
九 (評議之主席、發言順序及評議之決定)案件于辯論終結后,由審判長、審判官即開

  裁判評議,以審判長為主席。階低者先發言,階同以資淺者先發言,階資均同者,  以年少者為先,遞推至審判長為止,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,必要時并得投票決定  ,由階資低者檢票。裁判之評議有軍官參與審判時,由軍官依前項規定先發言。關  于金額如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,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  ,至達過半數為止。關于刑事如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半數時,以最不利于被告之  意見順次算入不利于被告之意見,至達過數為止。 十 (判決之擬定、簽名蓋章及核定)評議完畢承辦審判官即擬判決送由審判長、審判官  簽名蓋章后,呈請核定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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